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

诗句网 156 0

  尊敬的陕西省政法系统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叫屈晓芳,现年50岁,本人是陕西省咸阳市陕建十一公司退休职工,现租住在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10号内十一公司家属院605号楼内,我的身份证号码是610404196404041027。

  我与前夫于1995年离婚。1996年经人介绍与王咸安认识,经过恋爱,我与王咸安于1996年11月29日结婚。结婚时,王咸安女儿王芳(小名宝宝)13岁,我的女儿7岁,双方各带一女。我的女儿一直跟随我母亲住在东风路十一公司家属院内,由我母亲抚养,我母亲为陕建十一公司老职工,因为我下岗,我母亲为了支付我女儿的学费,房屋拆迁后,我母亲放弃了陕建十一公司的集资购房权利,于是2004年搬来与我共同居住。婚姻存续期间,我悉心照料王咸安的女儿和母亲。其女儿14岁时仍在学校读书,当时王咸安下岗,无钱缴纳学费,要女儿王芳去找他的前妻刘凤英要钱缴纳,刘凤英并未给钱,而是写了 交与王咸安,王咸安看实在没有办法,将此信件交与我的母亲,要求我母亲为他的女儿王芳缴纳学费,我母亲考虑到我和王咸安已经结婚,于是出钱为其缴纳(附王咸安前妻亲笔信一封,证明王咸安女儿14岁时仍在上学,而并非向他所说那样已到国棉七厂上班)。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1张图片-诗句网

  王咸安女儿王芳16岁结婚(王芳的户口随母亲在西安,其母亲为其更改户口岁数,取得结婚证),结婚时无人为其陪嫁任何东西,我考虑到孩子岁数小并且毕竟是结婚,于是借款4000元整,为其购置 嫁妆。王咸安母亲摔断盆骨急于住院,其弟兄五人无任何人缴纳医院住院费,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了让老人少受一些罪,于是我拿出了我和王咸安双方的工资缴纳了住院费,并且悉心照顾。

  我们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为我女儿考上了大学,王咸安不主张让我女儿去上学,开始装病骗钱,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且再也不将工资交给我。后来王咸安更加的变本加厉,开始找我母亲要钱,未果后,王咸安要求经济分开,我无可奈何,只能签订该协议(附我与王咸安经济分开证明一份,王咸安装病、造假病历及王咸安称生病期间住院,考勤一份)。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2张图片-诗句网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3张图片-诗句网

  2010年我起诉离婚,因为种种原因,我撤诉了。2012年王咸安重新起诉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官司打到至今没有结果的原因是由于:我和王咸安共同集资的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陕建十一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5层东户房产分割无结果,至今还在诉讼中。现在我对该房屋的性质及我和王咸安出资情况、装修进行如下说明:

  1. 我和王咸安同属陕建十一公司职工,对于陕建十一公司的集资房我们双方都权集资购买。该房屋改造之前为平房,属于陕建十一公司给予员工的公租性住房,产权属于陕建十一公司,个人并无产权。房屋改造之前,陕建十一公司与员工签订了《集资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由王咸安签订,该房屋改造之后按照工龄长短分配。

  2.此房屋第一笔款于1994年9月10日由王咸安缴纳5000元整,该5000元为债务,由我和王咸安婚后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共同偿还5500元(其中500元作为利息支付),债主已出庭作证,吴青梅和吴小军法官都已认定该笔款项为王咸安婚前债务;第二笔款项于1994年12月17日由王咸安缴纳6000元整,该6000元为债务,债务人为其亲哥哥,因为有亲属关系不可能上庭作证,该6000元由我和王咸安婚后共同偿还;第三笔款项陕建十一公司规定必须于1996年10月30日前缴纳5824元之后领取房屋钥匙,取得该房屋居住权,此时王咸安已无钱缴纳该笔款项,来和我商量,准备放弃集资权,我考虑到将和王咸安结婚,如果放弃该集资权,我们结婚后将无处居住,于是我拿出了我和前夫离婚时,前夫给予我和女儿的赔偿款6000元,该6000元之前由我母亲保管,我母亲于1996年10月25日(周五)从银行取出,交于王咸安缴纳了该笔款项,该笔款项王咸安本人已认同,并有渭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为证,笔录中王咸安辩称该笔款项为借款,并说已工资卡的形式归还,试问1996年十一公司是否有工资卡的形式存在?我在缴纳这笔款项之后一个月我与王咸安结婚,试问他偿还给了谁?于是第三笔款项属于我婚前个人出资(下附证据一组);第四笔款项于1999年元月30日(婚后第四年)由我和王咸安共同缴纳5176元过渡房款。于2004年9月13日(婚后第八年)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拿到该房屋房产证,取得全部产权所缴纳的总金额为22000元整。(王咸安称我的票据是偷他的,在此我要说明,第一笔和第二笔缴纳的款项我从来未出示过,我也没有,但是凡是我出资的票据我都保留,何谈我偷走?第一笔款项虽说是我婚后和他共同偿还的,但此票据也并不在我手中,并且我婚前并不知道王咸安在外借款11000元,婚后王咸安刻意隐瞒,直到债主上门要钱我才知道。)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4张图片-诗句网

  3.1996年11月取得该房屋钥匙后,面临对房屋的装修问题,此时王咸安已无钱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于是我婚前再次个人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下附装修材料发票一组),下附的8张发票中,凡是购买材料的地方属于商户的,商户不予写姓名,只写购买日期。其中一张是购买水泥的发票写有我的名字,原因是因为该水泥是在我单位购买,属于领料单,单位需要出账记录,所以写有我的名字。此组发票吴青梅和吴小军法官都已认定。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5张图片-诗句网

  4.陕建十一公司规定谁与公司签订了集资安置协议,集资款发票就写谁的名字。由于是王咸安与陕建十一公司签订的集资安置协议,于是该房屋的四笔集资款发票均写王咸安名字,当时房产证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于社会背景,所以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咸安的名字。

  王咸安在起诉书称该房屋是王咸安与其前妻刘凤英的共同财产,下附王咸安与其前妻刘凤英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及离婚申请书一份(原件在渭城区人民法院),该离婚申请书中未提及房产分割一事,财产分割已完毕,该房屋与王咸安前妻刘凤英无关。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6张图片-诗句网

  下附法官吴青梅判决书一份: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7张图片-诗句网

  吴青梅下达判决书后王咸安不服,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申,所以该案件分到吴小军审理。

  下附法官吴小军判决书一份: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8张图片-诗句网

  请各位政法领导、广大的网友根据我以上的叙述,对吴青梅法官和吴小军法官的判决书进行详细对比,看吴小军法官此次判决是否公正。下面是我对吴小军法官此次判决书中的问题进行一下阐述:

  1.我对于王咸安开庭提供的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并未认可票据中的款项为王咸安个人出资,并未对王咸安出具的证据认可无异议,王咸安当庭并未提出其他证据;

  2.判决中认定王咸安在婚前与陕建十一公司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但当庭并未出示让我质证,也并未将该合同的复印件给予我,不符合法律程序,实属法官吴小军人伪造偏袒王咸安(该合同我已到我的单位询问是否有签订过,我单位房产科回答说,从未签订过)。拿到该判决书后,我多次去找法官吴小军,跪求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吴小军从未拿出来过,态度十分恶劣,言语十分恶毒(下附我女儿跪求吴小军的照片三张张,长跪半小时,吴小军不闻不问);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9张图片-诗句网

  3.吴小军此次判决书中计算的数字全部错误,全部故意偏袒王咸安。

  4.吴小军将房屋认定为王咸安婚前个人财产,剥夺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错误一:债务人李吉辉当庭叙述,我的还款金额为5500元整,其中有500元利息,该判决书中少写500元,与当庭事实不符,故意偏袒王咸安;

  错误二:该判决中法官吴小军已认定该房屋的首付5000元为债务,婚后由我和王咸安共同偿还,但随后法官吴小军又再次认定该5000元为王咸安婚前个人支付。在判决书中称:“婚前王咸安和单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个人支付16864元,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其中16864元是由作为债务首付的5000元、第二笔款项6000元、第三笔款项5824元和未出证据、我也不知道从何而来的40元组成。后又拿出作为债务首付的5000元共同分割,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吴小军出具的判决书前后矛盾,错误百出,肆无忌惮的袒护王咸安。

  错误三:判决书法官吴小军数字计算错误两处。分别为:A.5176+5000=5038?实为5088;B.王咸安支付屈晓芳房屋装修现值16977元的一半,即8488?实为8488.5。该计算错误实为偏袒王咸安的行为

  错误四:判决中已认定该房屋的第一次装修为我个人出资装修,但在其判决中,将我个人出资装修的份额分给了王咸安一半,这样公平吗?

  错误五:取得该房屋全部产权缴纳的总金额为22000元,而并非判决书所说的16864元。若16864元已取得全部产权,我为何婚后第四年缴纳第四笔过渡房款,实属吴小军个人编造。

  下面我要对开庭情况不满进行叙述:1、在其他庭审中我母亲出庭作证是为了证明房屋缴纳的第三笔款项5824元的缴纳情况,但在吴小军此庭中,我母亲上庭,吴小军阻止我母亲提及该5824元的事情,并诱导我母亲提出我女儿上学期间,我借我母亲钱给我女儿缴纳学费的问题,所以在该判决中,将该5824元转为王咸安缴纳;2.在庭审中我欲证明该5824元为我个人婚前缴纳,于是出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一份,吴小军当庭否认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出具的当庭笔录,并认为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下附5824元为我个人缴纳的证据一组)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10张图片-诗句网

  由此以上叙述,吴小军在判案中不负责任,有意偏袒,知法犯法,严重渎职,这样肆无忌惮的偏袒王咸安,是得了王咸安的什么好处?渭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不认真核实案情,在听到吴小军编造的案情后,轻率的对此案情进行表决,判决书下达后,我多次去找院里的院长、副院长及厅长,他们先硬后软,但并不改正其错误,制造冤案。

  为了说明冤情,篇幅较大,又有证据图片,希望各级政法领导、广大网友耐心看完,给予帮助。我母亲今年80岁了,因为吴小军混淆事实的判决,我母亲几次要在渭城区人民法院跳楼,都被法警及时救下,当时有围观群众录像,希望那位录像的朋友见到该文章将录像发到网上,谢谢!

  此为实名举报,下附我的身份证明。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冤案,逼80岁老人法院跳楼-第11张图片-诗句网

标签: 渭城朝雨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