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失效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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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换账号后,险企无法定期扣除保险费,保户被告保单失效  

● 保户称,未曾收到催款信函,险企应承担责任  

● 险企称,寄发催款信只是善意提醒,并非应尽义务  

上周末,周女士致电本报编辑部反映,称自己所购买的保单目前已意外失效,而失效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及时续缴保费。

周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于7月下旬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保单失效通知,方才知道保单已经失效。“当时听到保单失效的消息,我顿时蒙了。我之前没有接到任何催缴保费的通知。”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自己保单失效的全部责任。  

突如其来的通知  

2000年,周女士为她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购买了一份教育金保险。

  由于周女士夫妇工作较忙,因此,周女士选择了保险公司每月从银行账户扣款的方式缴费。  

周女士以这种方式为女儿缴纳了两年多的保险费。一开始,周女士还会定期去银行查询缴纳保费的情况,可后来工作一忙,周女士也就疏忽了。可就在2005年7月,她收到了某寿险公司寄来的“由于银行自动转账不成功,导致未及时缴纳保费,保单由此失效”的通知单。

这时,周女士才反应过来,就在2003年,她曾经更换过银行卡和存折,过去的账号同时被废止。这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从周女士的银行账户中扣取保费。为此,周女士特地去银行,请工作人员打印出换折前后的银行记录,银行记录上清楚地记载着,2001年至2003年期间,周女士的账号中定期会扣除一笔保险费,可2003年之后换折后,就再没有扣款的记录。

“但在2003年和2005年之间,我并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缴保费的信函,按道理,保险公司在认定保单失效前,应该有催缴保费的责任。”周女士对此十分不满。  

曾发信函通知过  

在周女士反映情况后,记者向周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了解。

  该公司客服部门相关人士在调查相关资料后告诉记者,经查证,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开始无法从周女士的账号中提取保费,该公司曾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共发出五六封催款信函。在见周女士一直不给公司答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向周女士发出了保单失效的信函,而这一封信函正是周女士此前收到的。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回答,周女士感到十分不满。她称,自己并没有收到过保险公司的任何催款信函。当记者问及她家地址是否有所变更时,周女士称,她自购买保单以来从未搬家过,又怎会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信函呢?  

她甚至怀疑,这只是保险公司寻找托词的一个借口罢了。

  她认为,她没有及时缴费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她没有收到信就是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不同于挂号信和快递邮件,普通平信并无留底,根本无据可查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发出过信函。保险公司表示,“2003年周女士的保单失效后,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复效,而现在两年期限已过,这份保单只能永久失效了。

对此,周女士表示,“我买的保单,保险公司想停就停,这是保险公司的过失,必须满足我全额退保的要求。”对于周女士提出的这个要求,保险公司表示,周女士仍然可以办理退保手续,但无法全额退保。  

据记者了解,按照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保险公司在扣款不成功之后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收款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周女士缴费之后,保单就能自动延续生效。

  而据保险公司所说,该公司的电脑系统显示,“转账不成功”的通知单已经寄给周女士,但是阴差阳错,周女士始终没有收到,惟独收到的是那份保单失效信函。她表示,当保险公司没有收到她的来信回复时,就应该设法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到她。 

平信发函引争议 

据记者了解,像周女士这样因为保险公司采用平信投递而间接导致保单过期的保户,不计其数。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继续采用平信发函的方式,一度引发业界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如果采用挂号信方式投递,成本太过高昂,保险公司也无法承受,而现在平信的投递差错率还是比较低的。他们与邮局也签订有合同,约定投递差错率必须低于一定的比例。

“我们寄发催款单只是善意提醒,并不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更不能将这种服务视作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客户应该有主动、及时缴费的义务。”上海一家寿险公司人士如是表示,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因此,客户自己也要对关系到十年、二十年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该人士表示,“但是往往在这一点上,大多数客户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缴费通知或其他告知函件,保险公司就似乎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争议,事实上这是客户的一种误解,无形中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周女士遇到的烦心经历,一方面是由于通知单的意外失效,而另一方面是自己一直没有及时关注自己的账户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工作存在一定的依赖心理。

标签: 人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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