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观念的成熟:从先秦时期的“非礼”现象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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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录片《中国》中,还原了这么一个故事:李巧儿与丈夫翟生因感情不睦,遂向丈夫提出"离婚"的诉求。其夫在短暂的纠结之后,便豁达地接受了这一要求,并写下了"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放妻书》。纪录片的作者在片中以"自由、宽容"、"社会文化风气的包容"来如此评价李翟的这段故事和他们背后折射出来的唐文化,认为唐代"对于婚姻,同样少了许多清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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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两性观念、妇女节烈观,是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这些观念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考诸历史,今人感知到的古人观念甚至可能与原始的历史背道而驰。它只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变异"而来的,是长期"礼制构建"的结果。所以,今人可能会惊叹于唐朝的开放与宽容,实际上,那同样是"循规蹈矩"的历史演变进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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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有别,人道之大:先秦礼教规范中的男女关系

中国古代是以礼乐制度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规范社会,而"男女大防"是礼乐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礼记·丧服小记》载:"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男女有别,本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产生的一种文明规范。但是随着后世对男权的强调,这种出于生理而产生的规范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准则,进而成为男女不同地位的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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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别"自然是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产物,但这种思想从产生到被社会普遍接受,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也就是说,当人类有了"男"、"女"的意识之后,男女有别的思想就在酝酿,然而至少到东周时期,这种思想在很多人的脑海中还是可有可无的存在,远不如后世那样将"礼教大防"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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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之前的历史,由于缺少史料,当时如何对待男女关系,已经很难考证。春秋战国时期,典谟继起,文章继立,历史纪事也开始完备起来。这一时期男女关系,特别是贵族中的男女关系已经有一定的史料可供考证。从史料来看,当时的男女之间的限制是比较宽松的。这种宽松的男女关系,从后世名教的角度来看,就是"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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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教出发,男女之间的正常结合首先要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开始。《诗经·齐风·南山》中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说明男女婚配的首要条件是要告知父母,征求父母同意。在某些时候,男女之间的关系会受到对"父母之命"的畏惧的影响。《诗经·郑风·将仲子》中描述了一对互相爱慕的男女青年,但女子因为畏惧父母诸兄而不敢与男子有过多的接触,"何敢爱之,畏我父母。……何敢爱之?畏我诸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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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之命"相配合的,还有"媒妁之言"。《礼记·曲礼上》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男女之间在成亲之前的"交往"往往是以"媒人"为媒介的。先秦时期的媒人,不仅有"私媒",还有以官府名义设立的"官媒"。

《周礼》卷三"地官司徒第二"下有"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的记载,郑玄在此条下注云:"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同卷又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由此可以推知,《周官》中所载的这个"媒氏"的官制,应该是官方设立的"专职媒人"机构。从后世的一些法律规范来看,"官媒"的作用和效应要远远高于"私媒"。(注: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有一条记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即对于女子已婚出逃的行为,被抓捕或是自首,但是年龄尚小,是否应当论罪。回答是,如果婚姻经过官府,则应当论罪;如果没有经过官府,则不应当论罪。从这则材料可以推知,先秦时期官府设立的媒氏之官,从法律效应上来说,在男女婚姻关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官媒"的依靠力量是政府和法律,"私媒"的制高点是道德规范,这两者从理论上共同构成了对男女婚前关系的约束。男女之间,如果不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有"越矩"行为,是为世人所不齿的。

《孟子·滕文公》篇中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窬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如果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隔着缝隙相互窥视,都会受到父母国人的轻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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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彼留之子,眙我佩玖:先秦时期现实中的女性"非礼"、"违礼"现象

得到了父母的认同和肯定,有媒人为两姓男女相互说和,之后就可以行"六礼",根据礼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在"六礼"之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夫妻。从理论上来说,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行"六礼",男女之间的结合是不被承认的。但是在实际中,男女之间不循礼而苟合的事例很多,这至少说明,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它的大量存在,用事实说明了社会现象与礼制规定的不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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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一部《诗经》,在描述男女尊父母、重媒妁的同时,也有大量的诗歌描述了一对对不由父母之命而"私奔"的男女。《诗经·卫风·氓》中描绘了一对相爱的青年男女,因为男方没有媒人而不能顺利成亲,在男方埋怨女方拖延婚期的时候,女方在不经父母之命,没有媒妁之言的情况下,许以男子"秋以为期"。

《诗经·王风·丘中有麻》中说:"丘中有李,彼留之子,彼留之子,眙我佩玖。"描述了一个刘姓小伙将自己的佩玉送给心怡的女孩儿当作"定情之物。"而这个过程显然是没有父母和媒人参与的"私定终身"。在有些诗歌里,甚至有女子希望男子与自己私奔的描写。或许是出于某种社会需求的考虑,当时官府在特定的时间对男女私奔之事也并不禁止和追究。

《周礼》卷三称:"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这种做法可能是出于繁衍人口的需求,但这毕竟是一种官方的行为,它代表了当时社会在礼教上的缺口,而这个缺口不仅存在于理论中,更存在于现实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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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湣王时,燕将乐毅率军伐齐,湣王之子法章趁乱逃脱,藏身于莒太史敫家中为佣,太史之女惊奇于法章相貌,认为其绝非常人,于是常常私下给予法章衣食,久之,"因与私通",后齐乱平,田单迎法章即位为齐王,即齐襄王。

即位之后,齐襄王立太史敫之女为后。齐襄王与其后的结合没有经过太史敫的同意,甚至不曾告知老太史两人之事。但是即使没有经过正常的婚姻程序,两人的婚姻事实仍然被承认,甚至未经六礼的"妻子"被立为后,也是顺理成章的。 [0: 详见《资治通鉴》卷四《周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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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先秦时期男女关系中的"非礼"现象也较多地体现在"婚外情"上。鲁庄公聘女于齐,封号"夫人",死后谥号为"哀",史称"哀姜"。哀姜无子,其妹同嫁于庄公者生有一子,名启方,庄公死后立为国君,即鲁闵公。哀姜与庄公之弟庆父私通,见庄公死,欲立庆父。鲁闵公二年,遂与庆父杀启方,立庆父为嗣,但国人随即反对并发动暴乱,庆父与哀姜出逃。后哀姜为齐人所杀,尸体归于鲁国,鲁国以夫人之礼葬之。

卫灵公夫人南子,本为宋女,旧通于宋公子朝。南子嫁于卫灵公之后,灵公甚至支持夫人与公子朝私通,"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这种行为使卫灵公大子深感羞耻,欲杀南子,事败,灵公欲治罪于大子,大子仓皇奔宋。有学者统计,在《左传》中,以"通"表明的两性婚外性关系有16事,非婚性关系有30事。足见这种"非礼"的性关系并不是偶然的存在。

[1: 事见《左传·闵公二年》] [2: 《左传·定公十四年》] [3: 江晓原:《性张力下的中国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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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性关系上,还有一种现象史不绝书,即"乱伦"。(注:对于先秦时期婚姻中存在的"烝报"现象,自不在笔者所论述的"乱伦"范围之内)鲁桓公夫人为齐襄公之妹,据《史记·齐世家》:"四年,鲁桓公与夫人如齐。齐襄公故尝私通鲁夫人。鲁夫人者,襄公女弟也。自釐公时,嫁为鲁桓公妇。及桓公来,而襄公复通焉。"的记载,齐襄公与其妹文姜曾经私通,鲁桓公十八年,齐鲁两君会于泺,鲁桓公违"礼"携夫人文姜入齐,齐襄公与文姜再次私通。此事为鲁桓公所知,襄公与文姜遂杀鲁桓公于齐国。齐襄公在历史上是一个很淫乱的形象,据史料推测,齐襄公乱伦私通的对象,恐不止其妹文姜一人。

《汉书·地理志下》记载:"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文姜已嫁于鲁桓公,而史料称"姑姊妹不嫁"者,是言与齐襄公有私情的齐国公室近亲不止文姜一人,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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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宣公即位之后,烝夷姜,生子伋,立为太子。及太子当成婚之年,太子傅右公子为太子娶妻于齐,"未入室,而宣公见所欲为太子妇者好,说而自取之,更为太子取他女。"卫宣公以翁舅的身份,娶了自己的儿媳妇,可谓乱伦已极。故国人作《新台》一诗,讽刺宣公娶儿妇、杀亲子的丑恶行径。 [4: 《史记·卫康叔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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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仅载于史料的男女之间不正常的性爱关系,其数量已相当可观。很多地方"淫风"盛行,成为一时风气,史称郑地"土狭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当然,在看到先秦时期男女"非礼"现象频发的同时,亦不能忽视这其中不乏一些后世所谓"贞节烈女"的存在。笔者于此探讨先秦时期女性的"非礼"行为,也并不是为了否定先秦已有"节烈"观念和"贞妇"的存在。但通过对一些"非礼"现象的梳理,其实不难发现,此时所谓的一些"非礼"现象,并不是零星存在的个例,而是相对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5: 《汉书·地理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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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先秦女性"非礼"形象的诞生:礼制构建的完善与女性节烈观念的成熟

如前所述,先秦时期男女关系中存在着大量后世所谓的"非礼"现象。实际上,在先秦时期,虽然文献中有足够的材料表明当时确实存在对男女关系的规范,但同时,先秦的礼制构建并不完善,女子的节烈观念也不像后世那样"严苛",男女关系中的"非礼"行为,并不罕见,也不如后世那样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诸如宣太后那样的"淫乱"、"坏礼"的女性形象其实是随着后世礼制的完善和妇女贞洁观念的发展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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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礼制构建之初,"非礼"行为并非"天理不容"

周朝取代殷商,对其制度进行损益,建立起适合自己的统治秩序。殷周擅代而进行的最根本的政治改革是宗法制和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宗法制规定了在周朝统治集团内部,以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为标准来分配统治权益,而嫡长子继承制解决了政治权益的继承问题。

随着宗法制的确立,如何保证贵族内部血统的纯正性而不致使政治权益流于"外人"之手,成为统治者所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提出对男女两性关系实行严格的规范,主要是要求女性"洁身自好"、恪守贞洁。

随着分封制、宗法制的推行,对女性的"贞洁"要求也被推广到周朝势力所及之地。这一时期,一方面,统治者企图建立起一系列的社会秩序来规范男女关系。但另一方面,将这种理论上的规范转变为"天下人"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今流传下来的反映上古社会礼仪规范的儒家经典,大多经过后儒的删改,甚至直接成书于后儒之手。

即使是孔子删定六经时,六经(没有经过后人的加工)中的内容也并不能完全反映当时社会的真实情况,它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社会的反映。 [6: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选自舒大刚等主编《王国维儒学论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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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周代为了维护统治,制定了一系列的礼仪制度,其中也包括对男女关系的严格规范。但实际上,这种制度上的规范在当时对时人社会行为产生了多大的作用,却是有待商榷的。仅就男女关系而言,"西周女性行为表现与'周礼'要求相差很大,当时的女性并非生活在严格的礼制要求之下,这证明'周礼'虽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得到传播与提倡,但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力还十分有限。"基于前述说法,《诗经》和《左传》中所记载的那些女性的"非礼"现象便有了一种合理的解释——礼仪规范尚未完全建立时期产生的正常现象。 [7: 马媛媛:《两周秦汉社会对女性特质的建构过程研究》,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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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从当时的理念出发,女性的某些"非礼"行为,事实上并不如后世所认为的那样"天理不容"。齐襄王后未经六礼而不妨碍她成为"小君",宣太后与义渠王育有两子,也得到昭王的承认,并且享受"公族"的待遇,晚年有男宠魏丑夫也为朝野所共知。但当我们从后世的观念出发,包括宣太后在内的女性淫乱行为是为人所不齿的,是"伤风败俗",是"秽乱宫闱"。而这种观念的变化是随着中国社会礼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妇女贞洁观念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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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汉:礼制构建的完善、女性贞洁观念的深入与先秦女性"非礼"形象的产生

秦国自孝公任用商鞅变法,移风易俗,改戎狄之教,使父子别居,男女有别。此后,一方面,这种观念缓慢渗透到秦人的心目中,另一方面,随着秦国对山东六国兼并战争的进行,秦人不断地接受、融合中原风俗,终使秦国风气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宣太后去世十八年之后,嬴政即秦王位,尊其母为太后。

子少母壮,政事委于文信侯吕不韦,吕不韦与太后有私,但唯恐为人所知,祸及其身,于是谎称嫪毐为宦者,进献于太后。太后与嫪毐私通,生有两子,封嫪毐为长信侯。嬴政成年之后,有人向嬴政告发嫪毐不是真正的宦者,嬴政欲将嫪毐治罪。嫪毐恐获罪,发动兵变,被嬴政镇压,夷其三族。太后与嫪毐所生的两个儿子也被嬴政所杀,太后被废,迁于雍萯阳宫。从宣太后和秦始皇太后两人相似的"淫乱"行为,而不同的结果遭遇可以看出,秦人对女子贞洁的要求是不断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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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帝吞并六国,混一海内,于是巡行天下,所到之处,刻石颂德。其中,泰山刻石说:"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后嗣。"碣石石刻提出:"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会稽石刻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在这些石刻里,始皇帝明确提出了男女要各司其职,内外有隔,守礼明分。同时,对女性的贞洁也提出了要求。

始皇帝统一中国以后,刻石凡六,记载其"丰功伟绩",而其中有三处提出了男女有内外之别和女性守节的要求,这无疑说明了,秦国在数代人的努力下,其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统治者更多地重视社会礼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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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短祚,二世而亡,继之而起的汉朝,在早期对文化的控制相对宽松一些。一改秦朝"焚书坑儒"而形成的文化专制的局面,使得春秋战国时期产生的诸子百家思想重新活泛起来。至汉武之世,汉王朝的统治已相对稳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统治者确立比较适合的主导文化思想。董仲舒顺应了这一局势,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吸收东周和汉初各家思想之长,融会贯通,形成了一套思想模式,成为武帝以后汉代的统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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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春秋繁露》一书中,在这本书里,他将天道阴阳附会到男女关系里,即所谓"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在他的理论里,阳为天,地为阴,阳者尊上而临人,阴者卑己而事上。阴处于一种附属的、被动的局面,"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将这种阳尊阴卑的理论运用到人伦关系里,就形成了为后世奉行千余年的"三纲"学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三纲"说发展了韩非子"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的说法,将"阴阳和合"的学说发展成为阳尊阴卑的理论,进而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这一学说在东汉经过《白虎通义》一书的阐释之后,更加系统化,对女性的禁锢也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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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董仲舒改造了的儒家学说,成为汉武帝之后,汉王朝主导的统治理论,"三纲"学说也被广泛应用到人伦关系中。女性的地位在不断地下降,与此相配合的是社会中对女性"守节"要求的不断提高。皇爵四年,汉宣帝下诏褒奖贞洁烈女,赐"贞妇顺女帛",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公开下诏表彰节烈的皇帝。同时,评价官员政绩高低时,也将当地妇女的节烈看作是衡量标准之一。黄霸为颍川太守时,政绩斐然,皇帝下诏表功,称:"孝子弟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狱或八年亡重罪囚,吏民乡于教化,兴于行谊,可谓贤人君子矣。"可见,黄霸的政绩之一是贞妇日多。上则行之,下则顺之。在汉朝统治者思想舆论和政治推动下,妇女的贞洁观念在一步一步地深入人心。 [8: 《汉书·循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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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这一时期,也开始出现表现妇女节烈观念的"专著"。第一部系统反应女性功德节烈的著作是西汉末年刘向所编的《列女传》,据称此书是为了讽刺当时汉成帝的两位宠妃——赵飞燕姐妹,专宠乱政,残害皇嗣。书分七卷,有"母仪""贞顺""节义"等篇。他提出女子要"避嫌远别,为必可信。终不更二,天下之后。勤正洁行,精专谨慎。""惟若节义,必死无避。好尚慕节,终不背义。诚信勇敢,何有险诐。义之所在,赴之不疑。"要求女子忠贞不二,甚至为"义"而死。

《列女传》以相当多的篇幅记叙了西汉以前妇女守节赴义的事迹,以真实的历史事实诠释了此前统治者奉行的"三纲"理论,将其更加具体化、通俗化。刘向之后,自范晔《后汉书》之下,历代史书均有《列女传》,但其内容上,更多地偏重于对妇女"节烈"一事的表扬。对妇德的要求显然已经苛刻化了。 [9: 张敬注:《列女传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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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女圣人班昭为了教育自己的女儿,使之能够不"失容他门,取耻宗族",撰《女诫》七篇。《女诫》的中心思想在于阐述女子的卑弱,因此必须恭谨谦让,恪守妇道,从一而终。清人陈弘谋就认为《女诫》:"始之以卑弱,终之以谦和,大要以敬顺为主,绝无一语及于外政,则女德之所尚。"《女诫》将女子的德行、活动局限于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四者之上,在男女之义上强调从一而终,"悠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10: 《教女遗规·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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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

东汉以后,中国古代的妇女观念基本成型。虽然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动、思想的变化,对妇女各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时代对于妇女的禁锢要相对宽松一些。但总体而言,中国对妇女"贞节"的要求是沿着两汉确定下来的格调发展。宋明以后,理学兴盛,妇女更是被牢牢禁锢在"三从四德"之中,"对妇德的要求也就狭义的、苛刻的限制起来了"。 [11: 张敬注:《列女传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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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妇女礼教的形成,先秦时期礼义规范尚未完全确立时期出现的一些女性"淫乱"现象,就成为礼制之下人们鞭挞的对象。从后世的人伦道德来看,那些"淫行秽语"确实是一种非礼行为。但"当时"之世,一则去古未远,原始男女性爱、婚姻遗俗的影响隐约存在,二则"周礼"的影响并未完全渗透。由此而言,这类现象的产生有其合理性。同样地,随着后世礼制构建的不断完善,原本"合理"的行为遭受谴责也是不可避免的。如宣太后的"淫行秽语"在后世被人大书特书也就顺理成章了。时殊事易,思想变迁,不同的时代对同一现象产生不同的解释往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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