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国家制度的演变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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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公元前2070年,大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从此中国的政治文明逐步脱离原始政治文明状态,向更高层次的政治文明形态演进,战国时期产生了中央集权制,这一制度经由秦朝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中国几千年来在世界上的制度优势和领先地位。

一、夏朝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由于考古资料的限制,并未发现夏朝的文字,导致我们对夏朝知之甚少,能看到的只有古书上不尽详细的记载。但是,目前我们能够确定的是,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取代了原始社会的禅让制,这是历史的一种进步。

根据战国时期的《竹书纪年》我们发现,禅让制并不像《史记》记载的那么美好。《竹书纪年》比史记早成书200多年,作者对禅让制的记载,与司马迁截然不同。根据《史记》,尧老年时没有把帝位传给儿子丹朱,而是传给了德才兼备、众望所归的舜。舜辞而不受,让丹朱作天子,自己躲入深山,但是人们有了诉讼的事不去找丹朱,而是找舜裁决,再加上诸侯们多次恳请,舜不得不受命作天子。而《竹书纪年》的记载是“尧老年势力衰落的时候,舜就将尧囚禁起来,后来又把他流放到平阳,甚至不让尧的儿子丹珠去见他。”

我们不排除生活时代背景的差异对作者的影响,让他们对禅让制有了不同的记载。大一统时代的司马迁,更容易受到儒家经典《尚书》的影响,采用美化的写法,从而也迎合了汉武帝提倡儒学,推行道德教化的意图。而生活在大动乱时代的作者,更容易联想到战国时期所发生的权力争夺事件,迎合当时统治者们以实力求权力的要求,揭露了禅让制的弊端。那么,谁写的符合事实呢?

我们可以参考后世的“禅让”做一些对比。例如,220年,汉献帝禅让曹丕。当时曹丕几乎拥有了皇帝拥有的一切,只差一个皇帝的称号了。但是他又不能用蛮力,直接废掉汉献帝,那样做会影响人们对曹魏政权合法性与正统性的认可。于是就采用了“禅让”的方式,大臣先后15次进言,汉献帝多次禅让,表示你曹丕是天下人的众望所归,汉朝的气运尽了,我需要让贤。最后曹丕勉强接受皇位,但是他走下禅让台的时候,无法掩饰自己心中的喜悦说了一句“尧舜之事,吾知之矣。”意思就是“尧舜禅让那点事情,我终于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呵呵。”历史上类似通过禅让做皇帝的还有很多,例如王莽篡汉、萧衍、朱温、等等,不再一一列举。但是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认为,从政治以及人性的角度来讲,《竹书纪年》关于禅让制的记载可能更符合实际。

由于禅让制容易导致帝位的争夺,导致天下动荡,所以世袭制取代禅让制,让王位的传承在一家一姓中进行,是历史的一种进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后来政治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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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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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服制

二、商朝的内外服制

相对于夏朝,商朝历史我们可用的资料就更多一些。因为商朝的历史有明确的遗址,有比较成熟的文字——甲骨文,有周朝的文字记载,商朝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制度应该属“内外服制”。

大约公元前14世纪初或公元前13世纪末,商王盘庚为了避免阶级矛盾的激化,稳定统治,劝说贵族们同意迁都到殷。从此商朝又称为殷商,在殷商时期,商王统治全国的内外服制趋于成熟。

商王朝把它的统治地区分成王畿内和王畿外两大部分。王畿内是商王室直接统治的部分,称为内服,王畿外是众多方国分布的地区,称为外服,这就是内外服制。根据内外服制,大小方国要向王室定期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一切礼仪制度,成为王室统治下的臣属之邦。

每一个方国,都仿照王室建立地方性的政权机构,组织军队,设置监狱,征收贡赋,直接统治它所属的人民。众多方国,地位有高低,封域有大小,力量有强弱,差异很大。部分领地较小、势力较弱的小国,往往成为大国的附庸。而在某一地区内,又往往出现比较强大的“方伯”之国,如“大彭、豕韦为商伯矣”,卜辞中有孟方伯、人方伯等。它们雄视一方,威服附近的很多小国,成为一方之长。它若顺从王室,就能辅助王室镇抚方,加强王室的统治力量。如果王室的统治力量有所削弱,背叛商王朝的活动首先就是从它们开始的,成为地方性的对抗力量。如周在灭商之前,号称“西伯”,就是殷西的方伯之国,后来竟发展成为灭商的力量。

通过内外服制,商王朝对地方的统治已经比原始部落联盟时代有了质的飞跃,这为以后西周实行分封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借鉴。当然在内外服制之下,商王更多的是诸侯之长,也就是众多国王中的老大,而不像诸侯之君,即所有诸侯的主人,因为他对地方的控制还不够严密。到商朝后期,它面临两大威胁:西方的周政权,在虎视眈眈的注视着商王朝的动静,想趁机取而代之;东方的东夷各部,经常以叛乱威胁商王朝的稳定。大约公元前1046年,武王姬发率众诸侯,趁商纣王派主力讨伐东夷,都城空虚之际,灭掉了商王朝,这也体现了内外服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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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伐纣

三、西周的政治制度

1.寻找立国理论

周国由岐下发展起来,逐渐成为商王国西方的一股重要政治力量,但当时商人的文化水平,让周人很难见其项背。考古数据显示,周人铸造青铜器的工艺深受商王朝的影响。周人祭祀,不仅使用商人的文字记载占卜,甚至还奉祀商人的祖神。商人卜辞中,周作为一个表示臣服于商王朝的方国,周和商王室之间还存在着婚姻关系。

周以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方国, 经过古公、文王、武王三世的经营,居然灭掉了庞大的商王朝。但是,周人没有为轻易的胜利冲昏了头,在《尚书》我们可以看到,西周建立后,统治者们在努力寻找能够取商而代之的原因。最后,他们找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亲”的理论,将商人的失国,归咎于商人德行的败坏,其罪名包括商纣王的酗酒、荒淫、残暴、不恤民力、收纳逃亡等等。而把西周的建立归结为顺应了天命,周“有德”,商是“缺德”的。

周人提出的“天命”观念,可以引申为两点含义:第一,统治者的治国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第二,上天对于人间秩序,有监督与裁判的权力。这些观点,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见的理论突破: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是基于道德性的价值判断,而上天有裁判权,这种观点摆脱了宗神与族神的局限,转化为具有普世意义的超越力量。

最高统治者承受天命,即须负起天命赋予的道德责任,而上天只以道德的要求,裁决统治者是否称职。以道德为标准,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不像商代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政权以神意喜怒为标准,其本身就会蕴含着社会的不稳定性,而以道德为标准要持久稳定得多,周人甚至用这一理论说服了商朝的残余势力,让他们顺服周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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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分封

2.分封制

仅有立国理论来论证政权的合法性还远远不够,周作为西部的小国寡民,面对东方的广阔领土和众多人民,不能不设计一套比商朝更为有效的统治机制。他们采用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制度。这一封建制度,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分封子弟与亲戚,在战略要地成守,彼此援助,构成一个庞大的控制网络;另一方面,是为了笼络不同文化的族群,寻求合作,纳入分封体制。这就是分封制,分封制是当时周王所能采取的最佳制度。这一制度让周王取得了“诸侯之君”的地位,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成为天下共主,西周形成了众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

但是,在西周早期,分封制不是诸侯可以直接享乐的制度,更多的是为周王打工,去开疆拓土统治人民。周王不是把所有的土地都征服了,让诸侯坐享其成,而是让诸侯到受封地去建立据点,征服周围部落,建立实际统治。这实际上给那些有作为又比较勤劳的诸侯们提供了一个创业平台,在地广人稀的时代,他们有无限的可能把诸侯国做大,这样就扩展了周的统治范围和周文化的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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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示意图

3.宗法制

分封制解决了建国的问题,要维护统治集团的稳定,还必须解决继承问题。西周统治者们实行了宗法制,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区分大宗小宗。

宗法制之下,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诸侯是小宗。在诸侯国内,诸侯是大宗,卿大夫是小宗。在卿大夫的领地内,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周王正妻所生的儿子叫嫡子,嫡子中的长子就是嫡长子,周王妾所生的儿子就是庶子。嫡长子继承天子之位,就是全国的大宗,其余儿子为诸侯,是小宗。诸侯、卿大夫的继承也参照这个标准。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之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根据西周制度,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

西周文、武、周公、成、康等几代统治者,不断分封自己姬姓亲族、同盟的亲戚,以及一些结为亲戚的东方贵族,建立封国。除了军事与经济资源的互为屏障,封君与周王室之间,也依仗宗族纽带,用祖先崇拜的繁缛礼仪,以朝贡、觐见锦赠、通婚、封赏等等,不断加强亲戚之间的关系。西周封建将中国北方许多新国与故国的统治阶层,都编织为一个亲缘网络,彼此之间,不是大宗、小宗,即是甥舅(姑侄)。亲缘网络的伦理要求,是敦睦亲戚的孝道。于是,周人统治的机制,取得了道德的意义。

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宗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宗法制给后世的影响就是形成天下一家的文化认同心理,使西周完成了家国同构的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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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礼乐制

(1)礼乐制

在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之下,构成统治者之间联系的就是血缘关系,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等级高低,而维持分封、宗法等级的则是礼乐制。

“礼”就是礼仪规范。礼的内容,主要包括冠、昏(婚)、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车马和宫室等。这种礼仪是有严格的等级区别的,比如天子就用九鼎象征王权,诸侯用七鼎,卿大夫用五鼎,士用三鼎,这种规制是绝对不允许僭越的。礼的作用是强调等级差别,以此来起到教化的作用,告诫各级贵族安于自己的地位,而不要有非分之想。

“乐”就是音乐,体现的是统治集团内部的“其乐融融”,维持贵族内部的和谐。礼和乐是不可分割的,礼仪必须有和与之相配合的音乐。不同场合,不同等级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示,"乃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两君相见,例用大雅《文王》;诸侯设宴招待他国使臣则用小雅《鹿鸣》、《四杜》、《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颂》,士大夫则不能用。

关于乐队和歌舞队的编制,也有严格规定。乐队的规定是:周王排列成东西南北四面;诸侯排列三面;大夫排列两面;士只排列一面。歌舞队的规定是:天子用六十四人,列成八行,称为"八佾";诸侯用三十六人,列成六行,称为"六佾";卿大夫用十六人,列成四行,称为"四佾";士用四人,列成二行,称为"二佾",所以春秋时期,大夫季氏用"八佾",孔子就痛斥这种僭越行为,认为“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有这些关于礼乐的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内部的等级,最后达到巩固其统治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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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三大制度关系图

(2)礼乐文化里的秩序与和谐思想

礼乐制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趋于瓦解,但是对后世影响巨大。后世封建王朝都建立了一套与封建统治秩序相适应的“礼”,不仅如此,“礼”经过后来儒家的发扬光大,突破了制度的范畴,成为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思想层面来讲,“礼”的出现是为了建立一种社会分配秩序,防止个人欲求膨胀引起的社会动乱和无序。对任何社会来讲,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每个人都想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他人利益,这是人性使然。“礼”就是要人们知道,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考虑到群体的利益,在群体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价值,它包含了自律、节制的思想。为此要建立一种相对合理的分配秩序。古代是通过划分等级,建立一种等级秩序,让人们安于自己的等级,而享受这一等级该拥有的资源、地位,而不僭越。

“礼”的秩序思想,仍有可借鉴之处。它告诉人们,作为社会的人,在经营自己利益时,一定要看到自己的社会价值,即我对促进这个社会的发展能起到什么作用,在索取时要想到对社会的贡献,否则个人欲望的膨胀必然会将自己淹没。作为掌握资源分配主权的国家,更应该体会建立一个合理分配秩序的重要性,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实现国家利益时,要多想想民众利益的实现,如果顾此失彼,必将带来动荡不安。

《论语·学而》又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杨伯峻版《论语译注》这样翻译:“礼的作用,以遇事都做得恰当为可贵。过去圣明君王的治理国家,可宝贵的地方就在这里;他们大事小事都做得恰当。”从这一翻译中,我们可以看到,“礼”含有“中庸”、“恰到好处”之意,可引申出“和谐”的思想。

除此之外,《礼记·昏义》中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通过对夫妇身份的认定便有了家族关系,有了合理的家族关系,才会有合理的君臣关系,才有政治的稳定。

总之,西周时期的各种制度,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对后世影响巨大。形成了天下共主、天下一家的文化认同心理,给秦代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提供了文化认同心理的支持,礼乐制度体现的秩序与和谐的思想,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中华民族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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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形势图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编户齐民与郡县制

公元前770年,东平王迁都洛邑,东周开始,分为两个时期:春秋与战国。东周只是西周名义上的延续,实际上东周的君权已不再能控御东方庞大的封建网。这是礼崩乐坏的时期,西周的文化秩序逐步解体。春秋时期的诸侯,在政治上,拥有相当的自主权,王室已不能控制诸侯。

于是,春秋时期的前半段,各国之内,也有其权力下放的分封,几乎是西周封建亲戚的地方型翻版。到春秋中期,鲁有三桓,郑有七穆,齐有国、高、崔、田,卫有孙、宁,晋有六卿。各国之内,都有了次一级的封君——卿大夫。春秋中期以后,政治权力又下降到这些卿大夫的属下。相对的,权力斗争中的失败者,不论是公子王孙,还是卿大夫的家人部属,失势之后也就丧失了社会地位与经济资源。二百余年的社会变动,实质上重组了原有封建体制的秩序。这些失势的原有上层阶级分子,就带着其原有的文化,沦于社会中下层,士的阶层兴起,助推了这一时期制度的变革。

春秋战国,在封建制度逐渐崩坏的过程中,新的国家与社会结构,也一步一步蜕变成形。代替了封建而起的,是编户齐民的制度。而且,这一制度一直实行了2000多年。

随之而来的还有国家组织的转变,第一步是地方行政系统渐渐取代了封建领主的封邑。中国历史上所谓郡县化的过程,分别出现于不同的国家。最早的县,可能是在春秋之初的楚国,将吞灭的小国建立为县,由县公统治。楚国的县公,是由楚国国王委派重要人员出任,却又不是世袭的。

春秋中叶以后,晋国的制度也经历了重新编组:六卿强盛,每一家族都占有广大的领地,设立若干个“县”治理。这些县,有的是晋国扩张过程中兼并的小诸侯,有的则是旧日戎狄的土地。战国时代,魏国在战略要地,则设有边郡,郡可以统辖若干县。

郡县制使流官代替了世袭,所有权改变,郡县制度不同于封建制度,政令出于中央,流官代替了世袭。西周封建制度下,主权经由层级的结构,逐级分享,不论王室,或是诸侯,或是卿大夫,都不能拥有完整的主权。郡县制度下,除了少数君主家族及封有爵位的家族外,庶民都是国家的百姓。百姓即是国家以户籍注录的人口,基本上都有相同的身份,就是所谓的“编户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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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七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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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秦国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迟缓,但是后来的改革却最彻底。公元前385年,从魏国回来的秦献公夺取了政权,接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止奴隶主杀人殉葬的制度,制定户籍制度,建立了四个县,削弱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壮大了地主阶级的力量,为后来商鞅变法作了准备。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孝公深受东方各国的羞辱,决心继承献公的事业,进行改革。他下令“求贤”,注意选拔人才。此时,商鞅从魏国来到秦国。商鞅入秦后,以“强国之术”说服了孝公,孝公让他主持变法。

商鞅从公元前356年至前350年,大规模地推行过两次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1)用法令形式废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把土地授给农民,土地可以买卖。这就从法律上维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地主经济的发展。

(2)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的多少来计算,斩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杀敌越多,赏赐越厚,建立了一套军功爵制,按爵位高低授与种种封建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爵位高的还可以得到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还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公族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的特权。

(3)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鞅认为农业是“本业”,是国家富强的基础,而把商业和手工业称为“末业”。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中已有一部分弃农经商,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凡是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的,免去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商鞅还采取加重关市的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弃商归农。

(4)普遍推行县制。秦国在秦孝公以前虽有设县的事实,但未成为制度,到了商鞅才开始普遍推行。他在没有建立县的地方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一共新建了三十一个县(一说四十一个县),4每县设置了令和丞等官职来掌握全县政事,使县成为真属于国君的地方组织,加强了中央集权。这时秦国土地不广,所以还没设郡。

(5)建立什伍连坐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彼此有相互纠察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发“奸人”,要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发“奸人”的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什、伍要同罪连坐。

(6)统一度量衡。商鞅颁布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其标准尺一尺约合今零点二三米,标准量器一升约合今零点二公升。现在存世的“商鞅方升”,就是当时颁布的一件标准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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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所采取的改革措施,目的是破除奴隶制度,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变法的成功,使原来比较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时代最先进的强国,为日后统一六国打下了基础。

通过商鞅变法,秦国率先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后来这一制度被秦始皇推行到统一后的全国,巩固了多民族的国家统一,被后世一直沿用。这是中国2000多年来,虽有几次大的分裂时期,但统一一直是主流的主要制度保障,也是中华文明一直延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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